学院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法规制度>学院制度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等廉洁性审核办法

发表时间: 2020-03-31 10:14:03  访问量: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职能,促进廉洁性审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拟选拔任用干部、部门及个人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含年终考核、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确定),在遵规守纪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审核工作,适用本法。

第三条 对拟提拔任用、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的个人廉洁性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受到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是否有群众信访举报且经查属实;是否有被反映的问题一时无法查证,但存在较大可能性;是否涉及正在调查的案件。

第四条 选拔任用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在院党委会讨论之前,组织人事部门应将拟选拔任用人员名单函告院纪委进行廉洁性审核。廉洁性审核工作由院纪委召集组织人事、纪检察部门组成考察组,与干部考察工作合并进行。
    第五条  拟任干部廉洁审核考察组负责填写《拟选拔任干部廉洁审核意见表》,交审核对象所在部门党政负责人根据部门或党组织会议研究情况签署意见,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或联系的纪委委员)根据审核对象遵守纪律情况签署意见;考察组根据谈话了解、民主测评等情况签署意见;纪检监察部门查阅审核对象廉政档案,并根据审核对象是否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案件审理之中、访举报初核或准备调查核实等情况签署意见;最后学院纪委员会议综合以上意见,作出廉洁审核结论,

第六条   廉洁性结论为三种:通过、不通过、建议不予提拨/推荐。

 存在以下情况,审查结论为不通过:

(一)受到组织(问责)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

(二)因违反政治纪律被(问责)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三)有信访举报经查属实,未作出处理的,结论为不通过;

(四)有信访举报问题反映,一时无法查证,但存在可能性较大的,结论为不通过;

(五)涉及正在调查(含初核初查)案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不宜通过的。

无以上不通过情形,但根据廉政档案、平时工作掌握等,院纪委认为不宜提拨/推荐的,应作出建议不予提拨/推荐的结论。

第七条  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对象的廉洁性审核意见,由征求廉洁审核意见的部门以书面函件报院纪委,由院纪检察部门统一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填写推荐对象审核意见提出具体建议,报院纪委委员会议研究,书面函复征求意见部门。

第八条  各级组织在干部考察及任前公示、评先评优及表彰奖励公示期间掌握的以及受理来信来访时掌握的反映干部廉洁性相关情况,应及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学院推选的各类代表的廉洁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院举报的各种评比表彰活动,学院纪委只对最终名单进行廉洁性审查,报名人员的廉洁性审查由其所在的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院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