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7-11-30 15:33:26 访问量:
2010年是学院的“强化管理年”。从本年度起,要全面狠抓内部管理,强化劳动纪律,强化目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从严从紧要求,现修订完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劳动纪律检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 组 长:邬国盛
副组长:王巧兰 杨兴清
成 员: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党政办主任、组织人事处处长、工会副主席、学院行政督察组全体成员
劳动纪律检查和督察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牵头,与学院工会、党政办、组织人事处、值周领导进行联合检查和登记,由人事部门负责核扣执行。每周开展两次或两次以上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主要院领导,按规定处理并在全院通报。
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人员加强管理,每天进行纪律自查,并及时教育和处理。
二、加强上班纪律的管理:
1.行政工勤和其他相关坐班人员严格实行上班签到,签到必须在规定上班时间之前,凡发现未签到者(除第2条规定已经办公室备案者外)和代签者,每次扣发半天津贴,违规两次以上由部门负责人诫勉谈话。在工作时间内将随时进行检查。
2、因工作原因申请不签到人员(包含所有在学院领取工资的人员),全部须重新由部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报办公室备案。
3.上班时间禁止上网炒股、玩游戏或办与工作无关的其他私事,一经查实,通报批评,每次扣发1天津贴,由分管院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4.上班迟到、早退,扣发半天津贴,违规三次以上者提请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确有急事,必须书面请假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交办公室方可离岗。
5、确有急事需短时间(半天内)请假离校人员,必须报告部门负责人,并书面说明原因,由本部门书面登记去向备查,然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早退处理。
6、部门负责人为下属人员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袒护,按违纪者相同处理办法处罚。
7、旷工,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无故离岗视为旷工,按学院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三、加强请假纪律的管理:
请假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按程序经有关领导签字,报办公室备案,未按程序请假无故离岗按旷工处理。
1.教职工请公假(主要指因参加上级有关会议或公事请假)
按正常上班,可先记录,不扣津贴奖金。
因公外出和出差,要严格执行书面请假制和通报备案制。院级领导外出要向党委书记、院长请假,并同时向办公室通报备案出差地点和时间。中层干部外出要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向党委书记和院长报告,向分管院领导请假,并将书面假条交办公室备案;教职工和其他人员外出要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向部门负责人请假,按第5条规定程序和办理相关手续。最后凭会议通知、请假手续单等方可签字报账。
2.教职工请事假(主要指因家庭或私人事务,非公事请假)
扣除当日津贴(每月按22.5天计算)或相对应课时报酬;请事假超过15天以上,扣发当月津贴,同时相应扣发年终奖。
3.教职工请病假
(1) 请病假超过7天以上,按天数扣除津贴报酬或相对应课时报酬;请病假超过1月以上,扣发当月津贴,同时相应扣发年终奖。
(2) 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休病假四天以内由门诊部主任审查签章,五天及以上由医院领导审查签章。
(3) 急病不能及时履行病假手续可由亲属或其他人代行报告并办理请假手续,但应在两日内交到办公室备案。
(4) 教职工准假外出因患急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及时回单位者,必须在三日内用电话、电报、传真等按规定权限完善其病假手续。
4.教职工因婚丧、计划生育等《劳动法》规定假
请假期限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不扣发年终奖,但扣除请假期间的有关津贴报酬或相对应课时报酬,
5.教职工请假将从严规定,必须按规定到学院办公室履行有关手续。半天和半天以上必须有书面请假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2天(含2天)以上须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5天以上须经党委书记和院长签字批准,否则按未请假旷工处理。
6.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办公室办理手续,则须由本人或委托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写好请假条带给办公室或按请假审批程序打电话向负责人请假,返校三天以内必须到办公室补办有关手续,否则一律作旷工处理。
四、加强会议纪律的管理
1、参加会议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迟到、缺席,有事必须按程序由部门提供书面请假手续;中层干部请假须经分管院领导签字,会前报办公室备案。否则,每迟到1次扣发半天津贴,缺席1次扣发全天津贴。记录缺席3次以上,写出书面检查,取消个人评优评先,视情节扣罚半月至全月津贴。会议考勤管理办法:由办公室组织,院行政督察组监督,实施会议签到制度;签到过程中凡发现代签者,对代签者扣半天津贴。
2、与会者必须保持会场安静,严禁讲小话或其他行为影响会场秩序;参会人员手机必须开振动,不能开响铃;与会者不得带小孩进入会场影响会议进行;与会者因急事离开会场,须征得分管副院长同意,并报办公室予以记录,不得早退。
五、扣分与处罚办法
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除按上述各条规定中扣罚津贴和年终奖的量化管理办法外,同时进行扣分:按扣发半天津贴扣1分,扣发一天津贴扣2分的办法,分别记录到部门工作目标考核,以及部门负责人、个人的劳动纪律记录中,并与各部门工作目标责任状考核、部门负责人和个人的各级各类评比等挂勾。正常履行请假手续的不另扣分。
所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加强劳动纪律,完善内部管理,向管理要效益,向管理要质量,这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学院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场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教职工必须牢固树立遵章守纪的职业意识,自觉遵守学校工作纪律,劳动纪律,培养良好的职业形象。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上述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请全体教职员工严格遵守,从严要求,奖罚到位。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机关干部的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廉政意识,改进机关作风,树立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
(二)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
(三) 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
(四)工作日中餐饮酒;
(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六)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
(七)酒后驾车;
(八)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至(五)项和第(八)项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涉嫌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六)和(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行免职,再视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所列情形,不包括涉省外或重要招商引资项目洽谈活动的公务接待。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引咎辞职和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在作出决定前还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各机关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各机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地进行巡查。巡查时可视情邀请新闻媒体、“两代表一委员”或其他监督人员一同参加。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