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7-11-30 15:23:09 访问量:
一、 关于纪委负责人同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要求和中纪委关于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的规定,健全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全院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实行院纪委负责人同处室、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事前防范,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三)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谈话制度,是指院纪委书记、副书记与各处室、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围绕加强班子与干部个人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勤廉效能等目标集中或单独谈话,收集相关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等。
(四)被谈话的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党纪政纪,主动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切实总结工作、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和履职水平。
(五)谈话的主要内容有:
1、听取被谈话人汇报本人及班子成员落实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2、听取被谈话人汇报本人及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3、听取被谈话人汇报本部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4、听取被谈话人对上级组织的意见、建议;
5、听取被谈话人对院纪委的意见、建议;
6、谈话人根据中央和省、市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被谈话人转告群众对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反映、评议和建议等情况,对存在问题及时予以指出,并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谈话:
1、职务晋升或变动时,进行必要的党风廉政教育;
2、有不廉洁行为或违纪苗头时,进行提醒或者帮助教育;
3、有群众反映或信访举报一般问题时,进行澄清或者诫勉谈话;
4、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例行监督检查,听取情况汇报,进行廉政谈话;
5、组织认为需要进行谈话的其他问题。
(七)谈话的方式一般采取个别谈心、交心的形式,特殊
情况可集体谈话。谈话人可以请被谈话人到院纪委谈话,也可以到被谈话人所在地进行谈话或根据需要指定临时谈话地点。
(八)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1、对被谈话人的谈话,由院纪委统筹安排,院纪委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对被谈话人谈话时间;
2、院纪委负责人作出谈话决定后,由院纪委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通知被谈话人;院纪委负责人进行谈话时,院纪委应派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3、谈话人根据谈话范围和内容向被谈话人提出需认真回答的问题。其间明确要求被谈话人改进或纠正的问题,被谈话人应及时改进和纠正,并向院纪委书面报告结果;
4、被谈话人针对谈话意图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如当时不能解释和答复的,谈话人可以通过一定时间与程序的研究后,将有关情况反馈被谈话人。
(九)谈话应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谈话应注意保密,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单位、姓名,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谈话情况要及时向院纪委汇报,重要情况应及时向院党委汇报。
二、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一)任前廉政谈话是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
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正确用权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构建预防腐败工作机制。
(二)廉政谈话的对象:拟提拔任用的副处及正、副科级领导干部。
(三)任前谈话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不断增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意识,自觉接受干部和群众监督,努力经受权力、名利、金钱、美色考验。
2、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权力观,规范权力行为。
3、增强党风廉政责任意识,切实承担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的政治职责。
4、提任干部新岗位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
5、根据信访或其它渠道反映,提醒拟提拔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重点加以注意的问题。
(四)单独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在任前公示结束之后、正式任命宣布之前。一般由院纪委书记或副书记主谈,院监察室负责人参加谈话。谈话记录归入被谈话人的《个人廉政档案》。主谈人也可视情况商请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一同参与廉政谈话。
(五)主谈人认为确有必要,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在谈话后一定时间内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查。
三、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一)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二)院纪检监察室可视情商请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三)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故意引发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
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事情,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四)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和目的,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责其提出改正措施。
(五)诫勉谈话之后可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干部诫勉谈话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由诫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直至处分。
(六)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党性品质、廉洁勤政、内部管理和经费开支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七)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对函询问题未说明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可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求实行年度一票否决。
(八)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院纪检监察室与院组织部门协商,并经院党委批准后进入程序。
(九)接受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如实坦诚回答问题,不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任何人无权追查举报和打击报复猜想对象。违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十)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签名材料,由诫勉谈话和函询的主体机关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留存备查。
(十一)凡参与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
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四、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一)为拓展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职用权的规范管理和群众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述职述廉对象为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处室、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
(三)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有:述职人在履职期间的工作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今后履职设想和打算;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公开说明的情况。
(四)述职述廉工作原则上在每年度末或次年初进行,可采取会议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也可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干部绩效测评一并进行。各单位部门要适当扩大参加领导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直至实行述职述廉全员民主测评。
(五)各处室、系部在述前要认真总结班子工作的得失,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提前7天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述后要根据领导干部个人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民主测评反馈意见分析,梳理新一年领导班子整改目标和提高领导水平和自身素质的措施。
(六)各部门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党委,并分别抄送院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干部书面述职述廉报告和民主测评结果一并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七)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要参加联系部门的述职述廉及民主测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后的民主测评中若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或对过去存在的突出问题未认真整改的,可按程序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