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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职业技术学院部门、系(部)创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 2017-11-30 15:18:55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系部办学活力和职能处室的工作主动性,学院大力提倡搞活系部经济和职能部门增收节支。倡导处(室)、系(部)在努力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等工作的同时,更好地利用所属部门、系(部)软、硬件资源为社区、新农村建设、区域经济服务,为师生服务。同时,为了加强创收工作的管理,根据省纪委、财政厅、监察厅关于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创收活动范围  


第二条 创收活动必须围绕人才培养、科技开发、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进行,其范围指参与创收单位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保证学院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利用学院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从事的各类创收活动。主要包括:

A类创收:创收收入直接来源于对学院场地、设备的经营、租赁(承包)等;

B类创收:利用学院部分资源如教学(实训)场所(已纳入项目管理的实训中心、实验实训室以项目管理规定要求为准)、食堂、学生宿舍等硬件设施所从事的各类创收活动。包括:

①、举办校内、外的各类短训班、培训班(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单项短期培训);

②、校内、外各类职业技能考证培训;

③、有声视听服务;

④、来料加工或工件订单生产等。

C类创收:举办自考、函授班等其它教育服务形式。

D类创收:利用本部门、系(部)的专业、技术、师资优势为社区、三农、新农村建设以及区域经济服务,提供技术支援、指导、产品研发及设备改造等各类创收活动。 

第三条 不允许进行的创收活动:1、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的创收活动; 2、影响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创收活动;3、与国家政策法令相抵触的创收活动;4、学院明令禁止的其它创收活动如开办酒楼、娱乐等。 


第三章 创收活动审批程序  


第四条 凡利用学院资源进行各类创收活动的单位,须事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制定相应创收活动方案及实施细则(须写明创收活动名称、时间、期限、所需条件、收费情况、效益分析等)经主管副院长审核后,报院务会议或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按程序办理。

第五条 学院认为所申报创收项目须进行论证时,由院监察室牵头,院办公室、财务处、国资办、后勤处、教务处、审计室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经院务会议或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创收收入分配  


第六条 A类创收项目按院务会议或院党委会研究意见确定收入分配比例。

第七条 B类创收按毛收入一九分成,水电费由创收部门按实际发生额上交财务处。

第八条 C类创收中,自考、函授工作归口继续教育处管理,与相应系(部)分成比例为学费(注册、书籍等费用除外)的30%、70%。 

第九条 D类创收全部归创收单位所有。 


第五章 创收活动管理  


第十条 全院所有创收活动由学院监察室牵头管理。各创收单位应认真组织创收项目,项目开始前认真做好项目调研和效益分析,把风险降到最低;项目开始后按项目分工,力争把项目做好;项目完成后,要对项目进行评估,分析项目优势与不足,做出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明细创收项目职责,对于归口继续教育处管理的自考、函授工作,继续教育处负责录取、学籍、办理毕业证等相关工作。该类创收教学系(部)负责招生、教学安排与管理、考试、毕业设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类教育培训中,教学与实验实训安排不能与学院正常教学相抵触,不能巧立名目,挪用用于高职实验实训的各类耗材。要严格管理,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如因管理不善致使学员工伤或致残,责任由创收单位自负。 

 

第六章 创收活动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创收活动的单位,使用学院财务处统一提供的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 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明确记帐和现金保管人员的责任,建立会计帐簿,帐目明细,严格成本核算,自觉接受院监察室、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所有的创收活动均须执行上级或学院规定的收费标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收费价格要向消费者公开,做到明码标价。

第十六条 所有的创收活动必须符合“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院财务处建立各创收单位专项帐户,创收收入,各创收单位要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本管理办法进行核定返回创收单位,返回部分专款专用,由各创收单位按有关规定自主使用。学院不得挪做它用。

第十七条 各创收单位在进行创收活动中应合理支配各项开支(如招生费用、课酬、实习耗材、通讯、差旅、招待、水电、奖励)等;水电费按实际发生额足额上交院财务处;外来培训学员入住学生宿舍,住宿费按在校生收费标准由院财务处收取。

第十八条 创收收入使用或分配时应公正合理,既要有利于调动部门、系(部)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要有利于增强部门、系(部)的凝聚力。 


第七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各创收单位开展创收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不得损害学院利益和学院声誉。创收开支必须符合学院财务规定,凡未经申报、批准而擅自进行的创收活动,学院有权进行查处、取缔和没收所得收入。

第二十条 各创收单位必须如实足额向学院上交所创收入。同时,学院及时按本办法规定返回各创收单位。创收单位不能座收座支,对隐瞒、截留、私分的,一经查实,学院将没收全部创收收入,不再返回提成,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创收活动中,严禁收款不出票;同时各部门、系(部)不得私自印制或购买票据。违反者,停止其创收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各部门、系(部)不得以任何名义转让或出租学院资产。如有违者,按《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怀职院行字(2007)42号)第八章第四十条处罚。

第二十三条 创收部门、系(部)不能以创收为由,默许本部门、系(部)工作人员(专职教师)离岗离职从事创收活动。如有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部门、系(部)各类创收不承担风险,因创收活动而产生的经济纠纷由部门、系(部)自行解决。因创收活动发生重大事故而产生负面影响者,学院有权停止其创收活动,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D类创收,学院视该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及技术含量给予该项目总收入的1%-5%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举报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经查实的,按毛收入的10%奖励举报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已纳入学院项目管理的创收项目,按原有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解释。    



     二00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