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7-11-30 15:16:49 访问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宗物资采购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堵塞采购漏洞,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依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分类表》(财库[2000]7号)和《湖南2006—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湘财购[2005]15号),《怀化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怀化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大宗采购项目原则上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经审批授权我院自行采购的项目,实行院内集体采购,货比三家,等价择优,等质择廉,保证质量的原则,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效益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大宗物资是指⑴货物类:单价在3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⑵工程类(含建筑物和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⑶服务类:单价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第四条 大宗物资采购,由申请采购部门或使用部门根据学院年度预算,或学院领导特批项目,填写购物申请表,按照管理权限,经有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计划。
第五条 学院教务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中心及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的归口单位。学校所有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合同的签订,必须经过教学仪器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签订的购物合同均不生效。
第六条 大宗物资采购,必须坚持有监督部门参与的集体采购或招标采购,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私自采购。
第七条 大宗物资采购由物质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规财处、监察室、审计室审核价格。监察室、审计室、规财处及物质使用部门派人参与考察采购。采购数额巨大时,邀请物质采购管理部门的主管院领导和纪委书记参加。
第八条 规财处、监察室、审计室在采购中的职责:
1、参与调查市场价格;
2、参与招标采购;
3、参与采购谈判,讨论确定采购的商(厂)家、品牌和价格;
4、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采购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采购物质需要签定订购合同,由院长或院长委托主管领导签订。
第十条 采购纪律
1、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须集体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监督,私自采购;
2、参与采购人员不得泄漏有关采购中的经济秘密;
3、在采购谈判前和谈判中,不得接受供货方的宴请,不得参与有碍于谈判的各种活动;
4、不得以采购为手段,向供货方提出私利要求;
5、采购中的商品折扣现金折扣,不得私分。必须在发票上体现或上缴学院财务。以上各项如有违反,轻则进行批评教育,扣发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重则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采购物质到校后,必须由物质管理部门、监控部门和使用部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织验收,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必须与采购的所有成员在物质采购登记表或发票上签名。发票交规财处审核,按财务管理规定的审批手续审批后,方能报帐。
第十三条 采购活动没有按上述程序办理,视为私自采购,扣发私自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一个月的岗位津贴,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规财处负责执行,报人事处备案。私自采购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采购监督人员违纪,将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