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7-11-30 15:13:07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和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惩防结合”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部门目标管理范围,与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部门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坚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加强预防监督和惩治腐败体系的建设,积极推动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坚持纪委、监察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政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年初,党委书记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处室、系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纪委、省纪委、省高校纪检组和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
第六条 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根据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制定纠正不正之风的措施。
第七条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坚决杜绝任用干部时,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建立主要领导干部任前戒勉谈话、公示和离任审计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九条 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支持配合司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支持配合职能部门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第三章 责任范围
第十条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院党委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各部门领导班子负责组织落实。院纪委、监察室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省市纪委、省高校纪检组的要求,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院党委书记、院长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其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纪委书记具体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院属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部门副职领导协助正职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党支部要搞好对本支部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依据党章实施党内监督。
第四章 责任检查
第十三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党内考核与党外考核相结合,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及领导干部自查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院党委要及时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分析形势,研究问题,部署工作。
第十五条 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院属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向院党委报告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认真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院党委和纪委、监察室报告。
第十七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是各级领导班子届中考察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它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组织处理或党内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直接领导责任人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物价、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对办案人、检查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告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人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者,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一般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