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7-12-02 20:29:29 访问量:
胡长清,1948年8月出生于湖南常德。自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长清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90次收受、索取江西奥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周雪华、江西金阳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卫东等18人及江西省商业储运公司的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元。其中人民币280万元,美元8万元,港币94万元以及价值97万元人民币的贵重物品。胡长清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有关行贿人谋取利益,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
胡长清为自己职务提升及工作调动拉关系,从1997年初至1999年6月,先后5次向他人行贿共计人民币8万元。此外,胡长清还对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价值人民币161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0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胡长清死刑,同时下达了执行胡长清死刑的命令。2000年3月8日,胡长清在南昌被执行死刑。
胡长清身为政府高级领导干部,大肆收受、索取钱物,且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坏,情节特别严重,是一个典型的腐败分子。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中高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胡长清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以此为鉴,警钟长鸣。要正确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廉洁从政,严以律己,永葆革命气节。